说法丨关于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款条文,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先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关于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如“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见义勇为免责”、“离婚冷静期”、“禁止高空抛物”等在民法典中也都有了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前,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不能进行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在《民法典》未出台前,我们无法从《婚姻法》中查找到支持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相关法条,实践中一般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从字面意义上可看到,人民法院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特殊情况下作为例外。认定重大理由的标准是两点:一个是一方存在过错,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个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此次《民法典》出台后,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归纳出的民法新规范,直接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添加进了婚姻家庭编中。 Q1·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1· 法条解释 原《婚姻法》仅规定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可能造成当事人不想离婚但却不得不离婚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一定程度上造成离婚率的提高。《民法典》出台后,与原来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设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一方面充分考虑婚姻中出现特殊情况而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形,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完全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且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情形,确认了婚内财产分割的请求权。 Q1· 相关案例 孙某和肖某结婚多年,夫妻俩省吃俭用,攒下了一笔积蓄。2020年底,肖某的母亲感到身体不适,就医诊断后发现身患癌症,急需治疗。肖某多番考虑后决定按照医生方案给母亲治疗,但因医疗费用高昂,所以决定动用夫妻俩的“小金库”,全力救治母亲。但孙某觉得这些钱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而且儿子小孙也快要结婚,今后还有很多要用钱的地方,所以并不赞同妻子的做法,拒绝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眼见自己母亲危在旦夕,肖某心急如焚,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官向双方询问了相关情况,了解到老人的退休工资微薄,难以覆盖必要的医疗费用,肖某是独生女,是老人唯一的依靠。同时,法院也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鉴定,得知老人的病情的确不容乐观,不能再耽误治疗。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有权行使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 以前的《婚姻法》考虑到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实现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不允许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民法典》考虑到现实的需求,在原则性基础上设立例外,明确两种特殊情形,避免因离婚诉讼时间过长而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对上述法定事由负举证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以参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及几点: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以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这一原则,只允许在出现本条规定的二种情况时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扩大解释,也不能类推适用。避免随意理由分割共同财产,影响家庭的稳定。同时依据本条规定,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 二,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 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 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毁损,是指故意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 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形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完成。 还要注意只有达到了“严重损害”的程度,才能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判断“严重损害”,则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后果的程度等其他因素综合考量。例如一方虽然有前述的行为,但数额不大,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定扶养义务和重大疾病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法定扶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弟、妹对兄、姐的抚养义务。 此外,对“重大疾病”的判断,可以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举的重大疾病,并根据诊断的实际病情、治疗周期、医疗费用或其他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等综合判断。 法律的初心是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在规范和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中,一部良法必须要迎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权的建立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这正是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供了积极的保障。 稿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冰之融法律服务中心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